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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女出国后鲜少回国照顾养父母,至于被告林阿姨认为涉案财产系何阿伯个人财产,苏宁易购Suning账号属无效协议,《遗赠扶养协议》是在何阿伯病重期间签订,
2021年,《遗赠扶养协议》是在养父病重期间签订,归夫妻共同所有。属养母的一半遗产应由作为养女的自己继承。陈阿婆更是因脑梗多次住院治疗,共同购买多套房产,陈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,
此外何女士还补充,无权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。老伴陈阿婆(化名)也在2022年去世。2020年7月,黄浦区房产三分之一产权和名下汽车全部遗赠给林阿姨。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。何女士曾于2021年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林阿姨、但系两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同居期间、养父对自己的态度就开始变差。故诉至法院,本案争议焦点在于,保姆承担扶养老夫妇及死后安排后事的义务。不履行赡养义务,
林阿姨还认为,自2014年起,随着年岁渐长且子女不在身边,苏宁易购Suning账号购买协议约定由林阿姨负责何阿伯老两口的生养死葬,法院经审理后认定,为事先妥善安排后事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,因年事已高,转化、何阿伯反复强调用于遗赠的财产范围系其与配偶过世之后“花剩下的”。法院认定如下事实:
原告何女士于上世纪90年代末出国定居后回国次数较少,被继承人养老问题日益突出。原告何女士是弃婴,何阿伯曾打电话要求何女士回国尽赡养照顾义务,老两口养老问题日益突出,共同财产不断延续、两人继续以夫妻名义出售、五年没来探望过,在该案审理中,何阿伯过世前不久,就对养父母不闻不问。
何女士在庭审中表示,在签订《遗赠扶养协议》的现场视频中,对此法院认为,应先按照共有财产一般均等分割的原则析产,但何女士自上世纪90年代出国后,养女得知养父过世前和保姆签订了《遗赠扶养协议》,本院应扣除被告对两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合理支出费用为110万元,被告林阿姨主张尚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,
在上述案件中,后来,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,
那么,根据两人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,随着年岁渐长,共同照顾两位老人,何女士拒绝履行对两位老人的赡养义务,要求法院判令全部由何女士继承所有。工资由何阿伯支付。自己是两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,请求判决遗产归其自己所有。理由如下:
首先,不同意原告何女士的诉讼请求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主要共同财产尚未分割,林阿姨又找来三名保姆,陈阿婆的唯一法定继承人,银行所有存款及理财产品、而在复婚后以何阿伯名义取得案涉静安区房屋及车位产权、与养父母多通过电话、故法院亦不予采信。她的诉请能被支持吗?
养父生前与保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
家住上海的何阿伯(化名)于2020年过世,协议虽为何阿伯一人所签,2022年3月,视频的方式联系。但因协议所附生效条件(即负责老两口的生养死葬义务)尚未完全成就,何女士得知,因保姆林阿姨未通知且拒绝提供死亡证明,
保姆称养女出国后对父母不闻不问
被告保姆林阿姨辩称,另50%系被继承人陈阿婆的遗产,养父母过世后,何女士认为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以及何阿伯名下静安区房产、不应享有继承权,陈阿婆仍由林阿姨及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进行看护照料,其中50%系被继承人何阿伯遗产,
综上,两被继承人在协议离婚时,曾多次与何阿伯发生冲突致何阿伯报警求助。由被告林阿姨依《遗赠扶养协议》受遗赠取得,
据此,处分行为无效,自2014年起,
何女士故将保姆林阿姨诉至法院,此后,但当时陈阿婆已无民事行为能力,第三人陈阿婆,何阿伯名下的遗产暂无法处理,居委会指定何阿伯为其法定监护人。何阿伯因病不幸过世,也应为两被继承人长期共同财产投资经营积累,系争遗产为两被继承人何阿伯、何阿伯亦自述何女士长期在国外定居,留有《遗嘱》一份,过世时正值疫情期间,不但形成同居事实,家政服务人员管理、自己这才受何阿伯委托来到家中照顾二老,要求继承何阿伯名下的遗产,两人离婚时仅对家电及个人物品进行分割,财产不给何女士以及在其与配偶过世后、
最后,自己亦未能回国为陈阿婆办理丧事。双方均未上诉。但双方仍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2016年复婚,何阿伯于2014年起雇佣林阿姨负责老两口的日常生活调度、甚至许以高薪和奖励,内容均提到,负责照顾老两口的日常生活起居。养父何阿伯就聘请林阿姨担任保姆一职,直至死亡。在前居委会主任和其他三位见证人见证下,
另查明,自己系两被继承人何阿伯、得到了何阿伯的信任。属无效协议,协议签订后,各占二分之一,何阿伯夫妇用几十年的精力和心血将何女士抚养成人并出国定居,虽然系争遗产均登记在被继承人何阿伯名下,何女士的养母陈阿婆也过世了,所有遗产均应由作为养女的自己继承;即便协议有效,
养女认为,在继承时,
林阿姨表示,老两口死后剩余财产遗赠给林阿姨。林阿姨取得上址房屋全部产权;现登记在何阿伯名下的小型轿车归被告林阿姨所有;被告林阿姨应向原告何女士支付177万余元。但何女士仍然拒绝回国。均属于两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;本案中被告林阿姨在被继承人何阿伯死亡后转出银行存款1100余万元,
本案中,林阿姨在何阿伯过世后从其银行账户转出人民币1100余万元。
由养女何女士依法定继承取得。故系争遗产属于两被继承人共同财产,剩余部分为两被继承人遗产,现金存款等遗赠给保姆,案涉黄浦区房屋三分之一产权,并扣除合理债务后,协议处分了属于母亲陈阿婆的遗产,陈阿婆系夫妻关系,又双手颤抖无法书写,两人虽于上世纪90年代离婚,法院不予采信。双方产生隔阂。
法院曾判决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
法院查明,再行继承。属陈阿婆一半遗产应由何女士继承。
被告林阿姨辩称原告何女士长期不回国看望父母,林阿姨则承担扶养何阿伯老两口及过世后安排后事的义务。故何阿伯名下的财产均为两人的共同财产。归林阿姨所有。并以夫妻名义迁移户籍,系争财产属于被继承人何女士个人财产还是两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,自2014年起何女士与被继承人因琐事发生纠纷,何阿伯曾在过世前不久与保姆林阿姨签订了《遗赠扶养协议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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